由于公交车突然起步致乘客受伤,张先生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。21日,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:公交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费共计5万元。 2003年4月18日晚7时许,张先生持月票乘坐某路公交车。该车在一车站猛然起步时,站在车最后面的张先生摔倒在后挡风玻璃上,玻璃破碎致使张先生右手腕割伤。事情发生后,张先生就医时自行负担1.2万余元医疗费。因受伤不能上班,张先生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。经鉴定,张先生伤残程度为十级。 2004年3月,张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.3万余元。公交公司辩称,张先生受伤是不扶扶手造成的,公司对事件没有责任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,张先生不服,上诉到北京二中院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因公交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,故对给张先生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。(孙慧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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